【律师视点】蒋阳兵:“老赖逃债”是对个人破产制度最大的误解
北京德和衡(深圳)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7月19日,深圳市民梁某收到了深圳市中院送达的裁定书:法院批准他的个人重整计划并终结其个人破产程序。由于目前还没有全国性的个人破产法律,这宗案件也可以说是全国首例个人破产案例,梁某也因此成为国内“个人破产第一人”。(详见半岛都市报7月22日A16版报道)什么样的人可以申请破产?破产等于不还钱,等于纵容老赖吗?专家认为,保护“诚实而不幸”的人是个人破产条例的核心。个人破产第一案是中国破产制度改革的标志性事件,为填补中国自然人破产法律制度的空白迈出了关键一步。
7月19日,全国首部个人破产法规《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今年3月1日正式施行以来的“第一案”产生了。作为个人破产案件当事人梁某提交的个人破产重整计划得到了法院批准,这意味着中国自然人破产制度终于获得了实践。自《条例》施行以来,部分民众对于个人破产的概念仍停留在“老赖的逃债制度”,这是对个人破产制度最大的误解。
并非每个债务人都具备申请个人破产的条件,个人破产制度保护的是“诚实而不幸”的债务人,《条例》中并未对“诚实而不幸”作出具体阐述,却列明对债务人的申报和审查的诸多限制,认定“诚实而不幸”的债务人需经过严格审查程序,具体到梁某一案:梁某系一名创业者,因遭遇市场风险创业失败背负众多债务的他是不幸的;其在负债后并未试图逃避还债义务,反而迅速就业以求还清债务,积极还款的态度和行动体现了“诚实”的本质;其在法院完整、真实地陈述了破产原因及经过,并提供与个人收入、财产、债权债务相关的清单、凭证等资料,这是债务人“诚实”的另一重要体现;其配偶、共同生活的近亲属等利害关系人也积极配合和协助法院或管理人调查其本人的基本情况、收入及财产状况。正是上述这些因素促使了重整计划顺利通过。
部分民众的另一个误区在于把个人破产和免除债务等同起来。个人破产制度是一项法律制度,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要求免除余债的请求只有在符合法定条件的情况下才能得到允许。本案系个人破产重整案件,重整计划实际是债务人对债权人作出的新的还款承诺,只要重整计划经超过一半债权人及代表三分之二债权额的债权人允许,双方达成协议,法院才可裁定批准重整计划。因此,债务人的债务并未得到免除,而是在执行完毕重整计划后,经法院作出裁定,剩余债务才予以免除。
据了解,现深圳中院仍有5宗个人破产案件在审查过程中。如前所述,个人破产程序有其严谨性和门槛,其他案件的债权人也无须过多担心自己的权益得不到偿还。破产属于对债务人财产的整体概括性执行,通过管理人对债务人财产的追索、变现,可能更有利于提高清偿效率,有利于各债权人公平受偿,同时也节约了化解债权人与债务人纠纷的社会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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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蒋阳兵
北京德和衡(深圳)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中山大学法律硕士,具有独立董事资格,律所破产管理人团队负责人
蒋阳兵律师曾在广东省某中级法院从事审判工作,历任审判员、副庭长、国家赔偿委员会委员等职务。熟悉审判执行和国家赔偿工作流程和技巧。
从事律师执业以来,蒋阳兵律师成功代理了某楼盘业主起诉开发商批量诉讼案件(案经一二审7个月内足额拿到赔偿款)、香港居民邓某诉某银行、某开发商房屋执行异议再审案、张某诉黄某、深圳某投资公司委托汇兑纠纷再审案、区某诉某银行储蓄合同纠纷案等疑难案件,主办了保洁丽日化、金石头网络、爱唯格电器、松樵车库、安邦电子、慧百通、迪亚通电子等企业的破产清算事务,为光明建发集团、春沐源地产、宏基地产、湛江国家储备粮库、南油集团等提供常年法律顾问服务,为顺丰控股、瑞诚基金、中誉基金、借贷宝、人人聚财等机构提供争议解决法律服务。
蒋阳兵律师乐于钻研,理论功底扎实,先后在全国各类期刊上发表案例、论文多篇,荣获最高人民法院“第一届全国法院行政审判优秀调研成果二等奖”。擅长办理专业性较强的不良资产处置、房地产、土地确权、破产重整等商事、行政诉讼案件和非诉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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